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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币换成美元(泰达币兑换人民币)

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盗窃虚拟货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惩罚。盗窃比特币BTC、TEDAUSDT、以太坊、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货币如何判刑?张洪强的

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盗窃虚拟货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惩罚。

盗窃比特币BTC、TEDA USDT、以太坊、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货币如何判刑?

张洪强的律师总结了他的办案经验,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抄袭和剽窃。

第一部分:非法获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游戏装备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案件存在定性争议,不同公安机关往往有不同的认定。

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刑期的长短。比如盗窃价值200万元的虚拟货币,按照盗窃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判处七年。

在赵盗窃虚拟货币案中,由于二审法院改变了罪名,刑期从10年改为4年。大连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赵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中,大连中院将罪名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期由10年改为4年,罚金由10万改为2万元。

在盗窃虚拟货币案中,肖的刑期从五年改为一年六个月,也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变了罪名。福州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福州中院二审将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除了收费之争,虚拟货币的价格是如何界定的?根据被害人的进价,被告人更改了卖价,还是作案时的市场价?谁来做价格评估?这些问题在虚拟货币盗窃案中是有争议的。比特币

现在来说说定罪量刑的标准。

盗窃比特币BTC、TEDA USDT、以太坊、游戏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主要涉嫌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

(一)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嫌盗窃罪,各地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主要包括三个量刑标准。

(一)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三万以上十万以下,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两个量刑标准。量刑标准:①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律师在办案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争取最轻定罪。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在一些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中,虽然警方有初步证据逮捕嫌疑人,但最终因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或罪名不成立而不了了之。例如:

①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的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中,海淀区公安分局发现,犯罪嫌疑人开发编写恶意APP,窃取某公司持有的数字货币服务器的私钥,并通过私钥窃取该公司存储的数字货币。被盗的数字货币价值超过3000万元。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公诉释放犯罪嫌疑人。

②在苏州发生的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中,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技术渗透入侵虚拟货币网站,非法获取816万VOL币,然后在康博交易所兑换成TEDA币,再兑换成人民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该案不公诉。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案件的调查取证比较复杂,涉及网站架构、日志分析、恶意代码分析、虚拟货币溯源等多种知识。对电子证据的调查不充分、不彻底,难以提取足够的电子证据,导致很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要从专业角度打赢证据不足、定罪不足的官司,需要律师具备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对律师的要求高于传统犯罪。如果我们的律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可能会有障碍。王网络盗窃案,法官当庭拒绝律师辩护,被告人询问原因。被告说律师不了解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存在沟通障碍,就是这个原因。因此,我们的律师必须掌握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巧,才有可能争取到无罪轻罪的结果。

一是争取不批捕、不公诉、不定罪的证据。

1.从电子证据中发现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排除被告人嫌疑。

有些网站可能因为漏洞而被几个黑客入侵。在办案时,要防止因为办案机关的疏忽,把其他黑客的入侵归罪于我们的可能性。如果在入侵时间、入侵方式、入侵路径上存在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性,则意味着不能排除他人入侵的可能性,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被告为入侵者。

比如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警方起诉意见确认盗窃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但犯罪嫌疑人入侵服务器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间隔近一个月,被盗公司服务器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一个美国IP地址异常访问公司网站最高权限,2019年10月23日。本案不排除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最终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驳回案件。

我们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是否存在侵害的可能。

①被害人陈述的入侵时间、入侵方式、入侵路径是否与嫌疑人陈述的入侵攻击时间一致。

②检查被入侵系统与作案设备上的各种日志记录在时间和日期上是否一致。

(3)审查入侵时间前是否有他人入侵或攻击,入侵后果。

④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入侵方式和入侵路径是否与侦查机关查明的一致。不同的黑客有不同的入侵思路和不同的入侵路径。

2.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侵入。如果与被告证据挂钩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赢得定罪。

很多虚拟货币盗窃案件缺乏证据的原因是没有提取到足够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从服务器日志和网站日志中提取的相关痕迹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1)在服务器日志中,异常用户登录服务器的用户名、客户端名称、客户端IP地址与被告的存在一致或关联。还要注意,日志中发现的入侵IP可能是跳板肉鸡,但不一定是入侵者的真实IP。

(2)安全日志、FTP日志、www日志是否清除,IP地址、入侵时间、端口、http状态、浏览器等是否清除。入侵者的指纹。一些有经验的黑客会删除相关日志记录,很多情况下不会从日志中提取入侵者的ip等信息。一旦入侵者获得了系统的root权限,就可以轻易修改、删除操作系统保存的日志记录,甚至伪造现场,从而掩盖入侵留下的痕迹。

(3)律师应注意证据链中断的情况。一旦证据链中断,就不会形成相关的直接证据。

3.用于盗窃的工具软件中的信息和植入的木马程序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1)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植入了木马或后门程序。

(2)警方是否提取了黑客使用或遗留的工具,如入侵、扫描、嗅探和攻击工具,是否通过网站源文件和服务器日志发现了可疑的木马文件。

(3)是否是入侵者的个人虚拟身份信息,如QQ号、电子邮箱、木马邮件地址、回邮地址、遥控地址等。,是否已经从这些工具软件和木马程序中提取出来,以及它们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4)工具软件和木马的ip地址、虚拟身份等信息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5)根据使用木马的时间是否能找到创建的文件夹和修改的网页文件,是否能从创建的文件夹和修改的网页文件中找到线索。

4.虚拟货币的流动路径是否与被告的证据相关形成证据链。

需要审查虚拟货币账户、钱包地址、IP地址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切断涉案资金、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和资金流向与被告之间的对应或关联关系。

比如陕西毛某一案,三级收款账户的钱是怎么转出的,尾号TH5Y的取款地址是怎么实现的,都没有查出来。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警方表示太难查清,所以草草结案。

还有一起虚拟货币的网络盗窃案。警方在被入侵的服务器上调取了嫌疑人的xss攻击记录,随后将嫌疑人逮捕。但由于最终没有发现虚拟货币流通和变现的证据,嫌疑人被释放并驳回起诉。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需要注意的是,数字货币具有很强的匿名性,持有人信息是一串公钥和私钥,因此系统生成的不同账户和地址之间不存在关联。在这种特征下,很难追踪和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虽然用户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行为是公开透明的,但是有了这些交易,大数据分析技术确实可以用来推断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但是这种方式的推论是很主观的,很容易找到辩解空。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情况,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混币机、联币(共享发送)、暗钱包、隐形地址等方式混币。,将交易中的输入和输出地址分离,即拆分输入地址和输出地址的关系,以提高加密货币的私密性和匿名性,使追踪加密货币的目的和属于谁变得更加困难。

当我们辩护时,当我们审查和质证证据时,我们应该有专业的思维来审查数字货币的账户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关性证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能否阻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对应关系的证据链。

(2)能否阻断钱包地址与嫌疑人IP地址、设备MAC地址对应关系的证据链。

(3)能否阻断比特币交易过程与犯罪嫌疑人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

这三个方面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律师要注意一些反侦查手段的实施,比如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暗网、混币等。,导致证据链无法追查。随着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资金的流向路径和金额越来越难以查清。

比如我2018年办理的李网络案,就涉及到比特币流通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认定涉案金额为2000多万,但我们最终要求检察院根据流动资金的证据在起诉时将金额降为700多万。

第二,争取性质最轻的定罪。

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获取比特币的定性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此类盗窃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大法官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表示,如果确实需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有四个原因:

第一,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气等无形财产。

第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一个普遍认可的计算方法;

第四,从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很少作为盗窃罪处理。

最高法院法官的文章表明,最高司法机关的倾向是将盗窃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盗窃虚拟货币进行定罪处罚。

两个政策基础: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进行非法出售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指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取虚拟服务,不能用于交易,不符合财产交易的基本特征。

②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相关虚拟货币都不是真实货币。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指出要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即现在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比特币不符合财产交易的基本特征。

此外,如果将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定性为盗窃罪,则无法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也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金额。

究其原因,今天就简单说一下这些吧。

最后,网络盗窃虚拟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案件是一种新型高科技犯罪。要想在此类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赢得无罪和最轻的惩罚,我们的律师必须掌握此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这类案件对我们律师的要求比传统犯罪高得多。

作者简介:张洪强律师,专注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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