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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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也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3.具体如下:凡向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涉嫌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代币或发行代币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4.法律依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联合公告》第一条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等犯罪活动。通过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产品。
6.第二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
7.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采取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样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提示涉及虚拟货币的风险。
8.互联网平台企业成员单位不得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用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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